韩国电影女经理完整版
关于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监管乱作为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不稳定的情况汇报 泗阳县委、县人民政府:一、基本情况反映2008年10月24日宿迁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与宿迁市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泗阳县“清华园A区”项目,金马公司实际施工了3、5、7、9、4、6、8、10号楼工程,其中3、5、7、9号楼于2010年12月30日完工,4、6、8、10号楼于2012年12月30日完工。金马公司在施工期间,又组织施工了该小区的其它室外水泵房、门市房等配套工程,金马公司预算工程总造价约为47296733.52元,生效(2015)宿中民初字第0075号民事判决认定唐栋施工的涉案工程总价款为38814750.75元。据此,恒生公司少支付金马公司工程款8481982.77元。施工期间,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对该工程项目实施双控监管,即:控项目、控资金,恒生公.司按照工程进度向金马公司支付工程款,并将工程款先打到住建局指定账户,县住建局工程监管人员孙浪6次从个人账户上向金马公司拨付工程款计172万元,2009年11月20日至2012年5月31日住建局在未经金马公司审核同意的情况下,由监管人员孙浪、许遴韬个人账户支付给唐栋工程款11600000.0元。2010年10月25日至2013年4月30日恒生公司在未经金马公司同意情况下,代金马公司向唐栋支付工程款25362548.77元:2012年至2016年金马公司涉案工程材料款、施工管理人员工资,有生效(2012)宿中商初字第0088号民事判决、(2015)泗商初字第00396、00395、(2016)苏1323民初0127、750、752、753、754、758、759号民事判决认定金马公司与唐栋之间属挂靠法律关系,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亦金马公司应付钢材等款4737133元、施工管理人员工资795414元,合计为5532547元,应支付给有关当事人,但至今无钱偿还。二、存在问题1、在工程决算、验收的程序,上存在严重问题。生效的市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均认定“金马公司与唐栋之间符合挂靠关系法律特征,应认定属挂靠法律关系”。故金马公司对工程决算、验收应有权参与,并审核签字盖章确认。唐栋在涉案审理中称:“决算汇总表当时是建设局李友在场签字,当时,是在县政府工程组进入的情况下签的字,事实,上我没有权力签字,中间的印章是后加的”。关于该工程决算和验收问题,在金马公司技术人员未提供工程决算和验收资料的情况下,就由县住建局签字确认,获得工程竣I验收证明书,可以备案并交付使用等,亦给金马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其主要责任,应由县住建局承担。2、在工程行政监管中工程款支付上存在严重过错。工程施工期间,恒生公司需根据协议按照工程进度向金马公司支付工程款,因住建局对工程项目实行双控监管,特别在控制资金拨付上,将恒生公司应支付给金马公司的工程款转入住建局监管人员个人账户后,在没有经过金马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住建局的监管人员擅自通过个人账户,向实际施工人唐栋拨付工程11600000元,造成金马公司在工程资金使用上失控,也使生效的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共553万余元,无法兑现给有关受害人。3、在工程补充协议的因果关系上存在行政乱作为。工程补充协议:第条第一款,根据建设局领导的调解同意支付给乙方工程款。即:每次银行贷款批下来后,冯军50%,乙方40%,甲方10%,待冯军款项付清后改为甲方20%,乙方80%。根据实际施工人唐栋“关于社会人冯军从远景时代拿钱的说明,县住建局监管负责人孙浪在金马公司不知情况下,签订工程拨款监管协议,即在每次拨付工程款时,拨付给社会人冯军50%的工程款,前后支付了2500万左右”。对此,我们认为,冯军为社会人,在工程款支付上与工程建设没有因果关系,但为什么住建局领导同意支付给冯军庞大的资金呢,如住建局不能给出合理合法的说明,亦应认定为行政乱作为。4、在明知实际施工人唐栋上是双面人物,上还提供特别服务。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金马公司与唐栋之间属挂靠法律关系,2008年12月10日恒生公司及法人代表崔凯全权委托唐栋先生(副总经理)代表公司办理“锦锈嘉园”二期工程“远景时代”项目开发建设相关手续。(2012)宿中商初字第0088号判决书中认定唐栋为职务代理行为,后因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而入狱服刑,住建局作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部门,为什么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事,将工程款直接拨付实际施工人唐栋,明知唐栋是双面人物,在两个关联公司挂职,还要为其提供“特别服务”,居心何在?让人深思。综上,金马公司认为,住建局作为建筑工程业务主管部门,对县城内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是无可非议的,但应当依法依规以及双方合同约定组织实施。住建局在金马公司作为施工建没单位未提供清华园A区单位工程决算汇总表等竣工验收资料,就强行组织决算和验收,其行为明显违反工作程序,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同时,住建局在金马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参与签订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以及在未经金马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工程款拨付给实际施工人唐栋和冯军(与工程建设无任何关系人),其行为亦为行政乱作为。据此,金马公司请求县委县政府纠正住建局的错误行为,给金马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住建局负责追偿,如冯军2500万元左右工程拨款问题、住建局监管人员公款私存、乱作为、乱拨款问题等,请县委县政府主持公道,查清问题,尽快拨乱反正,让金马公司给债权人一个交待,让实际受害人不在上访、信访,还金马公司清白,为依法治国、社会稳定服务。宿迁市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军手机:183602517332019年11月16日